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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无 |
标题 | 审计局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财政决算。 3、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5、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对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9、根据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市)属驻县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授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的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1、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对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编辑:[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