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8-02-28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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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二)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交流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

(四)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录用调配和聘用鉴证工作。

(五)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再就业工作;制订全县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综合管理全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指导全县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县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

(六)综合管理全县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补贴、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制定、贯彻执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八)负责全县军官转业接收安置工作,制订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在三门的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

(九)统一管理全县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十)制订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职工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建立和完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十一)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制订全县养老(含农村养老,下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办理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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