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7-001432 | 文号 | 陕价费发〔2017〕20号 |
发布机构 | 信息中心 | 发文日期 | 无 |
标题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交易基础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范围为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收费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收费标准为,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54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900元/吨?年、氨氮2000元/吨?年收取。 二、排污权交易基础价格。我省排污权交易基础价格仍按现在试行的标准执行,即:二氧化硫6000元/吨、氮氧化物6000元/吨、化学需氧量12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有效期均为5年。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交易基础价格,加大执收力度,确保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73号)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使用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缴款人)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取排污权使用费时,要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0日
信息编辑:[刘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