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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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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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广电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1月22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陕西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陕西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陕西省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及教材音像产品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制定或调整。
  第五条 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报经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循环教材零售价格按同等印张价格上浮20%执行。
    第六条 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出版(租型)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租型)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教材租型费由版权单位和租型单位协商确定。
    (二)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出版单位要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教材质量的基础上,合理选用教材正文用纸。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合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行距,不得采取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第八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类型或品种;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现行教材价格和拟调整的教材价格相比的调价幅度;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成本费用情况;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监审),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监审)时,出版、印刷、发行及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版权页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按照成本单独核定零售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音像资料价格不得与配套的教材价格合并,不得与教材捆绑销售。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教材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零售价格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材征订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教材征订行为。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出版和教材出版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信息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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