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政发〔2017〕26号www.winsb111.com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2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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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7-006176 乾政发〔2017〕26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www.winsb111.com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8日
乾政发〔2017〕26号www.winsb111.com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乾政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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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加快“诚信陕西”、“信用咸阳”、“信用乾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县级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回传工作。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陕西”和“信用咸阳”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建成并向市、县两级部门开放了端口,市级、县级部门已经全面接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级各部门应尽快实现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平台,出台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

(三)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尽快落实信用建设具体工作人员,在接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按照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内容及要求,及时将新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并完成有效期内以前年度“双公示”信息的补录推送工作。

(四)加强诚信建设宣传教育。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进一步推动“厚德陕西 德善咸阳”道德建设活动,引导公众诚实履行合同契约、服务宗旨和各种承诺,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的机制

(一)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推介。各镇(办)、县级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向社会推荐诚信主体,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评选的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咸阳好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和榜样,在门户网站和本级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宣传,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及时制定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办法,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即将建立的全省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系统,实现各地区、行业、领域信息共享。

(二)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鼓励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可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时限。结合落实省委、市委“三项机制”要求,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资料不齐备的,在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事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给予公共服务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向诚信主体倾斜。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依法依约对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使资源配置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

(五)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结合“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的机制

(一)加强“黑名单”制度建立及信息共享工作。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相关规定,及时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录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要实施重点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和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强化惩戒措施,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三)对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一是从严审核或限制市场准入。依法依规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二是限制上市融资和享受政策支持。主动衔接国家有关部委,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落实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高星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鼓励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倡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信主体合作。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六)推动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公众通过“信用咸阳”的投诉举报服务专栏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备条件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四、着力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一)落实好中省市相关政策。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触发反馈、部门协同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努力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覆盖、奖惩机制无缝衔接。

(二)规范红黑名单制度。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具体范围,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归集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三)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及时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县市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协调保障措施

各镇(办)、县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分解细化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县发展改革局、县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县级各部门要对本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逐项记录存档,每季度末向县信息中心(县信用管理办公室)报送典型案例。县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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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信息编辑:[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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