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7-006179 | 文号 | 乾政办发〔2017〕67号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 | www.winsb111.com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07日 |
标题 | 乾政办发〔2017〕67号 www.winsb111.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税收保障办法、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乾政办发〔2017〕67号 www.winsb111.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税收保障办法、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乾县税收保障办法》、《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细则》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www.winsb111.com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乾县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乾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咸阳市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全县各镇办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部门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明确和落实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 各镇办要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成立协税护税工作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县财政局。在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租赁)信息;提供上一季度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试行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提供上一季度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 (二)县国税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入库信息。 (三)县地税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建税分户征收入库信息、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信息。 (四)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卫生食品许可证发放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年报结束后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年检)信息;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 (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住宿信息;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 税务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六)县国土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及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住建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在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城市建设年度投资情况(本年度投资计划及上年度完成投资);县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开发情况。 (八)县审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九)县人行及各专业银行。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开户、财务报表、境外支付等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十)县司法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十一)县发改局。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提供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十三)县民政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十四)县人社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外国专家在乾县境内就业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十五)县农牧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辆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 (十六)县教育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十七)县卫计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八)县文体旅游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十九)县科技局。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 (二十)县商务办。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提供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 (二十一)县工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县内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报告等数据信息;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软件企业认定、年审信息及软件产品认定信息。 (二十二)县统计局。在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的总产值、销售收入等信息。 (二十三)县残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 (二十四)县总工会。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成立信息。 (二十五)县电力局。在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相关企业用电信息。 (二十六)县水利局(自来水公司)。在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提供县内企业用水情况。 (二十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八)县监察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乾县工程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二十九)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职务。 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十)税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有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 第六条 对下列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四)其他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县政府将加大对社会综合冶税信息交换平台的推广运用,税务部门要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实现政府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处理、分析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版及纸质资料。 第十一条 各镇办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事业机构要加强与财税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和推行税收保障奖惩制度,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县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四条 县政府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以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未及时录入,造成应征未征、偷漏税款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乾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乾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乾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乾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乾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魏志诚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永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吕 华 县财政局局长 王 鹏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考核办常务副主任 成 员:吴明涛 县国税局局长 王宏波 县地税局局长 李 筱 县发改局局长 叶文恒 县工业发展局局长 杜亚军 县民政局局长 冉 歆 县人社局局长 席俊昭 县教育局局长 郑 良 县卫计局局长 刘志辉 县监察局局长 安俊锋 县审计局局长 刘晓练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俊霞 县统计局局长 赵云中 县司法局局长 王晓伟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吕科娃 县农牧局局长 候宝轩 县水利局局长 胡小乔 县国土局局长 杨养成 县住建局局长 陈辉峰 县交通局局长 卜拴良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 飞 县商务办主任 马亚宁 县科技局局长 袁志清 县交警大队队长 刘 晔 县广电台台长 杨 超 县信息中心主任 董和平 县残联理事长 任华锋 县供电分公司经理 邵伟强 人行乾县支行行长 李如银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任君立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王文利 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明确各税收保障单位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吕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局长吴明涛、县地税局局长王宏波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税收保障相关日常工作,每季度对各单位(部门)的协税护税职责履行以及涉税数据传递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向县考核办提供考核依据,维护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及组织开展业务操作培训活动,年终向县政府报告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等。 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乾县税收保障办法》,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税收保障,促进地方财政收人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乾县税收保障办法》中规定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和人员、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及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和人员。 二、考核原则 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根据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分三个序列进行考核。 (一)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组织领导(10)、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分)、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分)。 1、组织领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胜任岗位需要的信息员,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相对稳定。 2、传递信息的及时性。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3、传递信息的完整性。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全面和完整。 4、传递信息的准确性。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对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组织机构(10)分、涉税信息分析(30分)、涉税信息应用(30分)、加强税收征管(30分)。 1、组织机构。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2、涉税信息分析。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和筛选。 3、涉税信息应用。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效涉税信息的应用。 4、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三)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 1、税收执法协助。负有协税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在相关涉税环节履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2、委托代征。代征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对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实行定性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四、考核奖惩 (一)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税收保障考核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5%分值,由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差三个档次,其中优秀单位3个(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良好单位3个(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80分以下为差。 (二)县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税收保障经费补助: 1、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万元税收保障经费补助; 2、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良好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良好单位称号,并给予5000元税收保障经费补助; 3、对负有其他税源控管职能的单位,凡是能够按规定要求完成税源控管及其他保障职能的,每个单位给予1000元税收保障经费补助; 4、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委托代征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各推选三名授予县税收保障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奖励现金500元; 5、税收保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初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差的部门单位,一律取消当年度目标责任优秀单位资格,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保障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差等次: 1、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2、有关部门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 3、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县财政扣减责任部门单位流失税款金额等额经费。 五、附则 (一)考核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乾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 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简称《乾县税收保障 工作职责表》) 2、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负有涉税信息传递 职能的单位) 3、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应用涉税信息的税 务机关) 附件1: 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职责表 序号 提供 单位 提供信息项目(具体内容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周期要求 1 县财政局 1.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信息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 2.向单位或部门支付政府奖励信息 3.向企业支付财政补贴资金信息 2 县国税局 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入库信息 每月终了后20日内 3 县地税局 1.城建税分户征收入库信息 每月终了后20日内 2.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信息 4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1.企业(含外国和外地驻咸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3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购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 4.营业执照年检信息 年报结束30日内 5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车辆登记、过户、年检、报废信息 3.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登记经营信息 4.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5.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 6.房屋租赁信息,旅馆业床位数量 6 县国土局 1.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 次月10日前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信息 3.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 7 县住建局 1.房屋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面积、用途) 次月10日内 2.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合同各案信息(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预售楼号及面积、预售证号批准日期) 3.房屋产权首次确认信息(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面积) 4.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恩 5.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6.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7.城市建设年度投资信息 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20日内 8.县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开发信息 8 县审计局 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涉及税收方面的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9 县人行和各专业银行 1.财政收入缴厍的信息数据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企业开户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 10 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11 县发改局 1.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建设项目立项信息 3.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2 县交通局 1.本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车辆营运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3.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信息 13 县民政局 1.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信息 3.各类福利彩票销售及兑奖信息 14 县人社局 1.《就业创业证》发放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培训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五大社会保险登记,核定信息及各类基金(费)征缴比例 3.全县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15 县农牧局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辆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 16 县教育局 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 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17 县卫计局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的核定信息 18 县文体旅游局 1.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次月10日内 2.音像、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管理信息 3.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4.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 5.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信息 比赛或活动之前 19 县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受理、科技奖励及技术合同登记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 20 县商务办 1.“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3.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 21 县工业局 1.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措标、财务报告等数据信息 3.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 4.软件企业认定、年审信息及软件产品认定信息 22 县统计局 1.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重点企业抽样调查情况等相关统计信息 23 县残联 1.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 24 县总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成立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5 县电力局 督促和协调下属企业提供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用电立户、变更、注销及用电资料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6 县水利局(自来水公司) 督促和协调下属企业提供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用水资料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提供上一季度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27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供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每季度终了15日内 28 县监察局 提供乾县工程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附件2: 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项目 任务目标 具体标准 分值 组织领导 1、单位领导重视税收保障工作; 2、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至少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向税收保障办公室报送信息;3、有关人员能按时参加税收保障的会议和活动。 主要领导没有负单责的,扣2分;没有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没有固定信息员的,扣2分;随意更换信息员没有报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扣1分;有关人员没有按时参加税收保障工作会议和活动的,缺席一次扣2分,此项扣完为止。 10 传递信息的及时性 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税收保障办公室报道信息资料。 未传递信息的,按未传递次数占应传递次数比例扣分,最多扣30分;传递信息不及时的,按未传递次数占应传递次数比例扣分,最多扣20分。 30 传递信息的完整性 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全面和完整。 漏传涉税信息的,每条扣1分,传递的涉税信息项目不全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0 传递信息的准确性 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传递虚假涉税信息的,每条扣2分,传递的涉税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0 附件3: 乾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项目 任务目标 具体标准 分值 组织机构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机。 2、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未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的,扣5分;来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扣5分。 10 涉税信息分析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和筛选 未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析的,每起扣2分;未对有价值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并推送税源管理部门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0 涉税信息应用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效涉税信息的应用 未利用有效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每条扣2分;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用途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0 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牌税款。 违反规定开征、停征税款的,每起扣10分;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者摊派税款的,每起扣5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每起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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