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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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003089 陕政办发〔2018〕27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气象局、陕西保监局制订的《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2日

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金融办  省气象局  陕西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纳入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支持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以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坚持竞争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构建市场配置资源、保障稳定高效的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保护体系。

(三)坚持扶贫优先。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县覆盖主导产业,优先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实行农业保险减免优惠政策,向贫困户及承担扶贫带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四)坚持自主自愿。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机构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贴品种。

1.传统品种。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包括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等10个险种。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包括苹果、猕猴桃、核桃、大枣、花椒、设施蔬菜、仔猪、种公猪、奶山羊等9个险种。

2.创新品种。鼓励各市、县(市、区)与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符合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大灾保险、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由市级农业部门论证后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审定。优先支持保险公司在贫困地区开发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的保险产品,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费和保障金额。

1.保险费。保险费继续执行2017年标准,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奶牛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奶山羊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费15元/亩,玉米保费17.8元/亩,水稻保费12元/亩,马铃薯保费12-24元/亩,油菜保费15元/亩,棉花保费24元/亩,森林保费1元/亩,苹果、猕猴桃、核桃保费80元/亩,大枣保费42元/亩,花椒保费不超过50元/亩,设施蔬菜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

2.保障金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相关规定执行,传统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区域内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如无法确定直接物化成本,保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保额的110%。

(三)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省管县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

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

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油菜、棉花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75%;森林(商品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市县两级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仔猪、种公猪、奶山羊、设施蔬菜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

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

苹果、猕猴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10%。

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深度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各市、县(市、区)可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所缴保费予以直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保险机构在充分了解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等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气象局、陕西保监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农业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监督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保险机构要按季度向县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工作情况,对深度贫困县农业保险保费在报备的基础上下浮20%。

(二)明确时限要求。2018年5月31日前,市级农业部门要在具备资质的承保机构中为每个县(市、区)招标选择2-3家服务质量好、保障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保险公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传统品种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市级林业部门负责招标选择1-2家保险公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2019年工作计划和2018年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报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制订农业、林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对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和下一年招标承保机构的参考依据。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按规定承担农业、林业、畜牧等机构协助开展业务承保、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费用。各市、县(市、区)和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对通过虚假承保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联合保险机构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培训,解读农业保险政策,交流农业保险工作经验。要利用咨询台、展板、宣传画、网站、微信、短信等,面向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宣传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方式、操作规程及风险防范知识,营造积极参保、保障有力、助推增收的良好氛围。


信息编辑:[刘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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