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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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002418 陕政办发〔2018〕22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2日


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全省设区市平均优良天数达到279天,较2017年增加29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51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7.3%。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率先关停搬迁关中核心区企业,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等行业企业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下同)

2.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削减燃煤50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3.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对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完成60%的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4. 11月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5.在关中地区整村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力争平原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8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6.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7.完成关中地区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60%的拆除或改造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8.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9.加快建成陕北至关中第二条750千伏线路通道,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优化布局,完成西安周边的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渭河电厂、陕能渭河电厂、西安西郊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0.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省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办公室、各相关厅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1.关中城市现有燃油公交车的40%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2.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省质监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确保全省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4.建立过境西安货运车辆避让西安绕城高速制度,通过限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从西咸北环线等线路分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5.严格执行“禁土令”。采暖季期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咸阳市、渭南市城市建成区及关中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施工,施工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期间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严禁以各种借口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16.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速、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7.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8.加快核发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9.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0.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VOCs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2.继续推进关中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2018年7月1日前,关中地区再次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并实现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3.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建立关中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4.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72小时精细化常规预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5.关中地区在夏季( 6月1日至8月31日)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关中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负责)

石油化工行业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定本地区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限产15%和20%左右产能,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各市政府负责)

26.关中地区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焦化、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产能限产3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关中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负责)

27.制定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陕北高效清洁火电燃煤机组多发,关中地区火电燃煤机组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热电企业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8.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9.发挥社区、街道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畅通监督渠道,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在关中地区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贯彻落实《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调整峰谷电价时段,适应农村居民生活习惯。(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2.推进热网互联互通和热用户端升级改造,加快建设储气设施。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加强乡镇和农村输配电网建设,满足煤改电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3.科学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构建区域环保监管智慧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4.对重点防治时段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省委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5.邀请国家团队来陕指导技术研究工作,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6.建设国家环境监测西北区域质量控制中心、国家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西北区域中心。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7.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省考核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附件:1.2018年各市(区)空气质量PM2.5考核指标.pdf

      2.2018年各市(区)优良天数目标任务.pdf


信息编辑:[刘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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