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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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7-007977 陕政发〔2017〕53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发展壮大我省创业投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和积极的投资氛围,构建多层次创业投资体系,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到2020年,全省创业投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100家以上,形成主体多元、资本富集、人才集聚的创业投资体系,将我省打造成西部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

二、 强化市场主导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快速发展

1.培育面向萌芽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支持专业种子基金发展,瞄准科技尖端前沿领域,提前布局研发团队、技术成果等,孵化优秀项目。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各市区(县)、园区、高校、院所等合作组建创业种子基金,积极对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以公益参股和贷款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的创业团队和萌芽期创新型小微企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面向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天使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具有商业潜能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应用,着力提高初创企业“发芽率”。积极把握产业未来发展动向和机遇,支持国内外人才、团队来陕创业,引进先进工艺技术,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壮大面向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激发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力,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其商业价值实现规模化,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不断丰富创业投资品种、健全退出机制、增加基金流动性,满足不同所有制形式、行业领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在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激励原有投资者再次投资创业投资。已设立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及所投项目无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股东依法依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募资和投资能力。鼓励现有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根据投资布局,加大投向萌芽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支持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创业投资品牌。加快推动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发展壮大,形成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大力支持专注于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和领军人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改善市场流动性,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不断探索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新路径。(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助推创业投资持续发展

7.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加快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资源配置导向作用,推动建立院所、高校、重点产业、区域科技等4个方面成果转化子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放大政府出资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园区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对萌芽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联合高水平投资管理机构、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省国资委、陕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内部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建立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经营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支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简化投资损失核销流程。(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9.贯彻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落实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要求,确保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主体来陕投资。对省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本省重点支持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奖励。政府参股的基金投资效益显著、成功培育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对基金管理团队实行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债权融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我省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探索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本省范围内的早期科技型创业企业投资损失确认后,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对接政府项目资源,构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在政府专项项目评审中的参与度。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探索建立基金间共享项目资源储备,以及对省内优秀项目互投、跟投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打造创业投资基金和孵化器集聚区。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布局,探索在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宝鸡高新区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域,引导形成投资人、投资机构、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规模集聚效应,探索建设基金小镇。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和孵化器集聚区发展。引导孵化器、园区、高校和投资机构建立一批微种子基金,有效对接项目和平台。积极引进知名专业机构管理基金,集聚创业投资人团队,并通过专业机构和优秀团队影响力带动产业引进,打造优势集群。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1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投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各项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探索建立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清查清退制度。(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市场的联动。建立多层次创业投资衔接联动机制,实现对不同阶段企业的接续性支持。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投资社会组织的服务作用,促进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合作。鼓励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点的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战略合作,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先支持省级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项目。(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红黑名单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在政府管理和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省发展改革委、陕西证监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创业投资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支持我省创业投资协会等各类创业投资社会组织,与高校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开展合作,以开设课程、合作办学等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三秦学者”等人才项目。积极支持我省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合作与交流,加强联合投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信息编辑:[刘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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