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乾环罚字[2018]3号公示
发布时间:2018-05-31    来源: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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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0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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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乾环罚字[2018]3号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乾环罚字[2018]3

咸阳四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道路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乾县城关镇马家坡村建设的道路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厂内石料未进行围挡或者覆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4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乾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执收单位: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账号:6115602000590044

地址:咸阳市区所有营业网点

2、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西路支行

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执收单位: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账号:2604020611900211960

地址:咸阳市区所有营业网点

3、中国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咸阳分行

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执收单位: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账号:9164360018535022

地址:咸阳市区所有营业网点

4、长安银行

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

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执收单位: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账号:10180603020122410599800136

地址:咸阳市区所有营业网点

     5、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咸阳渭阳路支行

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执收单位: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账号:10161063520831331000100000

地址:咸阳市区所有营业网点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www.winsb111.com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乾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乾县环境保护局

                                   2018517

 

 

 


信息编辑:[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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